【斡旋、要約傻傻分不清楚】與仲介出價時到底要下什麼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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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尋覓覓,歷經無數的看屋日子,團隊上個禮拜看到一間符合各需求的物件,趕緊把仲介約出來下斡旋!但,開價就開價,為什麼要下斡旋金?斡旋金跟要約書有什麼不一樣呢?房地產的奧秘之處就是有許多的眉眉角角與細節,每個環節都有其中的奧妙,斡旋/要約下的好,不僅可以動搖賣家的心情,還可以加快成交速度,這一篇就是要跟大家談談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差異之處。

在正文開始之前,先簡單的說明為什麼會有下斡旋/要約這道程序。當買家出價時,仲介一定會要買家在「斡旋」或「要約」之間擇一,不然整場所談的價格沒憑沒據,屆時如果談成,買家突然不願意購買了、或是賣方突然反悔了,這樣的狀況真的是無語問蒼天,畢竟房子可不是菜市場隨便一根蔥的買賣,所以不論是斡旋或是要約都是對買家、賣家、仲介彼此之間一個保障。而精簡的來說,下斡旋當下需要支付現金(或是支票)、邀約則是不用,而也因為兩者當下支付的東西不一樣,屆時毀約需繳交的違約金也不相同。

真的拿錢出來の斡旋金

當跟仲介下斡旋時,你會在合約上面填上你要的承購價格(也就是你要購買這棟房子願意出的價格啦),一但付款、簽字,仲介就會開始和屋主談,當期限到期時,如果還沒有談成,斡旋金就會全額退還;如果仲介幫忙談成,屋主就會在上面簽名表示同意以這個價錢出售,這個時候斡旋金就會直接變成訂金。BUT 一棟房子買賣金額那麼高,交涉過程總是會有很多意外,如果屋主簽名同意依合約上的價格售出,你卻反悔不買了,那麼這筆訂金(也就是當初下的斡旋金)就會直接被沒收;同理,如果是屋主簽名但又反悔不賣,屋主則是要賠償訂金雙倍的金額。

一般來說,大多支付10萬元為斡旋金,所以如果協商成功,這10萬斡旋金會直接變成房子的訂金,但如果協商失敗,斡旋金將會全數退回給買方,不會再產生額外的費用。如果雙方都簽名,買方卻反悔,10萬元就放水流,如果是賣方反悔,就要賠償20萬。簡單的來說,雙方的信任建立在這斡旋金上。

這樣的邏輯也可以多層面的應用,如果你真的很想要這棟房子、很想要依你心中的價格取得,這時候就可以支付更高額的斡旋金,一方面讓房仲感受到你的誠心與急迫、一方面也讓房仲更有動力幫你協商,畢竟都掏出這麼多錢了,仲介會覺得你真的很需要這間房子,一下子掏出這麼多錢,也代表有一定的財力,到這一步,多數仲介比較可以看到成交的結果,自然就願意想盡任何方法來大力協調出價格,成就這筆買賣!

用契約來談の要約書

因為斡旋金在實際操作上還是有些爭議,所以內政部特別制定「要約書」範本,藉以取代仲介業者自訂的斡旋金制度。當買方選擇使用要約書來表達購買意願時,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,簽訂的要約書就視同為契約書,通常是有三天審閱期(有些仲介會甜言蜜語讓你當下糊裡糊塗的簽下放棄三天審閱期,千萬不可啊!),若是賣方答應買方的要約條件,則在要約書上簽名,這樣就視同合約的成立;如果沒有在審閱期限內談成,時間一過,合約自動失效。

當屋主在審閱期限內於要約書上面簽名,但買家卻反悔不買,則須賠償成交價的 3% 金額,同理,如果是屋主反悔不賣,也要賠償 3% 的違約金。舉例來說,假設一棟 1000 萬的房子,你出 800 萬寫要約,當仲介幫你談成,而你卻反悔不買,那麼你將陪 24 萬,如果是屋主反悔不賣,也要陪 24 萬。

雖然要約書一開始不用先支付任何費用,但屆時如果發生什麼事無法履行合約,毀約金的金額也是相對高昂!

那究竟是要下斡旋金還是簽要約書呢?

了解斡旋與要約的不同後,那開價時究竟是要下斡旋還是簽要約書呢?Ting 與 Liza 的想法是,價格的協調是透過仲介在買方與賣方中間周旋協調出,仲介給不給力佔了很大的關鍵,所以思考的模式可以轉換成,如果你是仲介,哪一個方式你比較願意幫忙?

一般來說有看到一筆錢,會覺得比較真實、有急迫性,房仲也可以用這樣的理由來遊說賣家。而要約書的違約賠償金額雖然比較高,但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拿到,過程較費時間也麻煩,所以整體來講,支付斡旋金的方式來議價,通常比較能達到令人滿意的議價結果,但如果對於這棟房子可有可無,那就可以簽要約書試一下臨場感!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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